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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体企业,业主因外债无法经营下去,便将厂房租赁他人,租赁期三年,一次性交清了租赁费。租期不足两年之时,业主因外债被起诉至法庭,随后法庭将其厂房等拍卖,起诉者(已保全)按判决书生效后的规定时间去法庭取款时,一执行庭副庭长说:“本来够你的钱,结果租赁方拿着合同来把钱支走了”。

在此,请热心专业人士给予评说如下问题:

1、法庭执行是执行判决书呢?还是执行未提起诉讼请求的社会合同呢?

2、租赁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不知情),也未提起诉讼,法庭也未鉴别核查此合同的真实性,就把钱给了乙方,法庭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认定行政不作为?

3、起诉人对法庭的做法向法院执行方提出书面异议后,执行方只是口头答复说:“兑现合同叫“清场”费用,没什么不对“,要书面答复函时,回答是:“这是我们内部秘密,不能外看”。他们的这种解释“清场”费用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根据吗?不给书面答复又不让看“内部秘密”是否有剥夺知情权之嫌?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4、问法庭一执行庭副庭长根据什么把钱给了租赁方时,答:根据《合同法》119条之规定,《合同法》119条之规定与法庭执行诉讼有何关联?

谢谢点拨。

行政诉讼 2018-09-12 1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
    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
    二、事由
    对标的有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司法实务中提出异议的情形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
    三、起诉期限
    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四、范围
    仅限于对财产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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