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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2岁,是一名大三没毕业的实习大学生,但已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3年11月凌晨打扫卫生时压伤无名指和小指,并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手环指毁损小指断离伤,住院5个月。2014年4月工伤认定,11月工伤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赔偿九个月保险基数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4万多,住院期间的费用公司已经给承担了,2014年3月出院至今一直在单位行政帮忙由于行政没有岗位一直是占我原来的岗位灌装工,在这期间单位给找了几份工作,由于没有现在岗位工资高,没去,现在要求回原岗位工作。想咨询一下受伤着本人可以要求单位给找跟现在工资待遇相差不多的岗位么?如果暂时没有合适的岗位,单位领导一直催促下车间工作,我一直和领导沟通由于手部受伤加上心里原因,不想下车间工作,想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己。

劳动纠纷 2018-09-13 0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是具体到计件工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有按正常生产月份计件工资计算,也有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等。
    有一点可以肯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是: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你可查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工伤支付有关规定。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因工伤不能上班,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待遇的,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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