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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私自在外面和别的女人生活,而且把我们的共同财产转移了,现在失踪了,犯重婚罪吗?

离婚 2018-06-27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男方构成重婚,且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在女方为无过错方的情形下,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依据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赔偿原则,以无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为原则。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则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过错方的过错情形比较恶劣,例如生育了非婚生子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的有关规定。
    3、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不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单纯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涉及财产纠纷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一方当事人以具备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将婚姻法46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46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区别对待:A、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于离婚诉讼之中同时提出。B、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告知其于离婚诉讼后一年内另行起诉。C、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并未于一身期间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是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调解,调解无效的,告知其于离婚诉讼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6条、28条、29条、30条
  • 您好,关于离婚时财产转移问题:
    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何应对一方转移财产?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样一来,几乎两人婚后的所有财产都应该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平均分割。如果两人收入差异不大,如此平分也没有多大的问题,但如果两人的收入差异过大,这样的分割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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