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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想咨询一下夫妻间财产的问题; 1.去年一月购买了一套房产,男方首付40w,女方没有出钱(只有新房内的电器和部分家具是女方买的);只是双方通过公积金共同贷款了35w(如果不共同贷款,我一个人贷不出那么多),房产证上是我和妻子的名字,没有双方父母的名字。 问题1:如果由于感情不和离婚(双方都没有过错),房产会怎样分割? 问题2:如果双方某一方有过错,又怎样分割? 2.在男方父母出了首付款后,因为照顾老人的情绪(因女方坚持,没有将他们的名字写上去),丈夫与其父母单方面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说明这钱是男方父母出的,妻子不知道这件事。 问题3:这份协议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夫妻的共同债务?问题4:如果离婚,这份协议是否会对女方不利? 3.这几天男方父母提出给与经济资助10多万,以提前还部分贷款,减轻每月贷款压力,同样提出要求写一张借据,说明这笔钱的情况,来源和用途。 问题5:同问题3 问题6:如女方不答应共同签署,男方单方面签署,是否有法律效益?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7:银行的转帐凭证(父母户头转到我名下)是否能作为借款凭证或今后纠纷的部分证据? 谢谢。

离婚 2018-09-13 09: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不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就不是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 属于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也需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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