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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开麻将馆和接六合彩单,两个多月,每期有两三万左右,属聚众赌博,请问会受怎样的处罚?

刑事辩护 2018-09-13 1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聚众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聚众赌博,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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