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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我和前妻06年3月离婚,在民政局鉴定了离婚协议,未公证。协议中有写到离婚后房屋产权名字有2人共有改为我1人,女方放弃该房产权,房屋贷款剩余由我一人还清。但当时去房屋交易市场改名字时被告知因为有贷款要去银行开据证明,而银行方回答无法给出相关证明,所以当时并没有执行这一协议项目,待今年3月我已还清贷款,但女方开出5万元才肯去办理房产签字。请问我能不能通过起诉途径要求女方立即执行这一协议条款及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谢

离婚 2018-09-13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离婚协议书里,房屋归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  
    2、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3、男女双方经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只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该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尚未生效。法院会按法定的分配方法予以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一些另类“婚前协议”,协议中并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等普通条款,取而代之的是谁做饭、谁喂狗、夜不归宿要交“空床费”等另类条款。  法律专家指出,对于另类“婚前协议”,有些明显不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丈夫夜不归宿,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婚后男方每月上缴部分工资的生活费以供家用,违反则受财政惩罚”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目前也有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依照“婚前协议”得到赔偿或因“婚前协议”引起双方矛盾的事例。因此,新人们最好在签订这种另类“婚前协议”时先考虑清楚,不可把这种另类“婚前协议”当成儿戏。
      对于婚前协议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婚前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界定等问题,主要还是看男女双方所列举的婚前协议是否合法,是否有违背公序良俗。只要双方的婚前协议约定在合法的范围内,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 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后可以修改吗?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必备的材料,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应该要看清楚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包括是否离婚、离婚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等。
    一旦离婚手续完成,离婚协议书就随着相关文件进入档案馆存档,再想更改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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