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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前几天在中介公司和卖房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付定金20000元(在中介公司刷卡支付)。因房主在外国,中介告知代理人立马要办理委托书。当时中介给卖方代理人拿走5000元,他们留了15000元。在委托书还没回来时中介告诉我:卖方因为家庭原因违约不卖房了。于是我要求中介双倍返还定金。但中介说卖方只返还定金5000加赔偿6000元。我觉得如果我违约的话我的定金肯定不给退的。现在他们违约却不按合同规定返还双倍定金。多次和中介协商未果。各位律师大大,我该怎么办?注:中介一直说委托书没办好这合同没法律效应,但我作为买房人肯定不知道这样,难道中介就没有这个责任?

房产纠纷 2018-09-13 16: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造成的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方经济状况恶化或缺少后续支付房款能力而无法支付合同约定房款,导致违约。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
    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
  • 委托代理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关于委托书的法律效应,只要是进行了合理的委托书签订的行为,委托书的法律效力一般都是拥有的,但区别在于不同状况下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可能不同,主要还是在于是否进行了相应的有效程序进行证明,否则,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效力仍然可能存在问题。例如,对于境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对于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部门或者个人出具;属于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负责人出具。
    上述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均应当履行公证及认证手续,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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