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1年初雇主经熟人介绍雇用了一名智障人士在杭州工作。年底,雇主计划与在合肥工作的人员一并开车回湖南老家。2012年1月14日在杭州工作的人员全部到达合肥。1月15号计划从合肥出发回湖南时,这名智障员工在合肥仓库附近走失,即时报警。到现在4月23号仍无任何有关于此名智障员工的消息。(补充:雇主为个体营业商,无工伤保险。雇主经过智障人此次失踪后,才知道智障人多年前在广州有过一次失踪,失踪两个月后其自行徒步回到了老家。)现在智障人(无配偶与子女)的兄弟要求雇主进行赔偿。请问雇主有没有赔偿的责任?如果赔偿,则按什么责任赔偿,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急需要您的宝贵建议,由衷的感谢您!

交通事故 2018-09-13 18: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偿。

  • 【工伤认定】: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申请认定工伤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
  •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合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