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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了被告房屋,交了5万元担保金,法院判决书已在1.20号生效,被告也履行了相关条款,2.1号我就找到法院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也写了申请,直到今天打电话问法院,立案庭的相关人员告知,现在不知道是由哪个庭办理退款,说涉及到了三个部门,审判庭,立案庭,还有个执行法官,请问律师我该找谁?该怎么做?

债权债务 2018-09-13 19: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为不动产,房屋买卖不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还须适用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如城市房屋的买卖须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表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定合同表示合同成立。
    但是生效是在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之后。
  •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首先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在明确双方责任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依法判决。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当事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所以看来,继续履行是有条件的,一是法律或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二是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律师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三是债权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法院一般还要求买方已经付完全部房款或者有能力一次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如果是银行贷款买方而贷款尚未审批通过的且买方又无力自行付清剩余房款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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