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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觉得咨询一下,在合同法执行之前,签署的借款合同以机器设备为质押物,是质押失效呢?還是不可对抗第三人?怎样看待合同法41条和法律条文49条?感谢

合同纠纷 2020-09-25 0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2、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 您好,这个是指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 看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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