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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属无效民事行为。可合同法中,这条却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请问律师,既然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为什么还要撤销呢

其他 2012-08-04 16:5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并非绝对无效,只是危害国家社会利益时是无效。此外,既然不是绝对的无效那么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并非绝对无效,只是危害国家社会利益时是无效。此外,既然不是绝对的无效那么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并非绝对无效,只是危害国家社会利益时是无效。此外,既然不是绝对的无效那么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首先适用特别法。
  •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并非绝对无效,只是危害国家社会利益时是无效。此外,既然不是绝对的无效那么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当然的无效。如果只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请求撤销才无效。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并非绝对无效,只是危害国家社会利益时是无效。此外,既然不是绝对的无效那么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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