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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的前男友分手了,他觉得不公平,然后把我和他的聊天记录发给了我的朋友圈,但是我的语气有点不好。他还发了一张我在朋友圈里的名字的特别截图,因为一些普通朋友看到这对我有不好的影响,聊天记录是我和他的隐私。他公开把朋友圈在圈子里,说了一些不愉快的话。这是否构成对我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的前男友分手了,他觉得不公平,然后把我和他的聊天记录发给了我的朋友圈,但是我的语气有点不好。他还发了一张我在朋友圈里的名字的特别截图,因为一些普通朋友看到这对我有不好的影响,

离婚 2020-09-26 1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也就是说,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它非法用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 名誉权被侵犯的,与侵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侵权人拒绝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 被侵权人的名誉权被侵害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进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拒绝的话,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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