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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原告在上海,被告在合肥,原告在合肥在当地法院手里作出判决后,由于当地法院不利,原告可以在上海再次起诉吗?

债权债务 2020-09-27 17: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如果对方没有可执行财产,法院可中止执行。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如果是收款,是可以在原告地起诉的
  • 这种属于约定管辖不明,需要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者看你们欠款的性质,民间借贷的话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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