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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船员,跟武汉一家公司签定了合同,由于那家公司自己本身是没有船的,是属于那种中介性质的,所以我是通过他们往上海的一家公司派的,我是2006年8月份和他们签的合同,去年在船上实习了一年2007年8月份开始换证书,12月份我的证书已经换出来了,按照合同上面的规定我的证书是该我公司保管,而我的公司又跟上海的公司签了一份合同,我公司出来的人都往上海那边派,证书也交给那边保存,所以公司就把我的证书击寄到上海去了,但我本人并没有和上海公司签任何合同。到现在我也没有被派出去,多次打电话询问也被以“这个星期一定帮你搞定”为由而一拖再拖,叫他把证书还给我也不给。我自己签的武汉的这家公司也只是跟我说会打电话去催催。现在我在家一分钱的基本工资也没有,合同上的社保等保险公司也没有按照要求办理。

保险纠纷 2018-09-14 0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为了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员工在组织中可以定期拿到、数额固定的劳动报酬。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
    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
    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 一般来说,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维权:
    1、首先同单位协商解决,这样最快;
    2、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单位又拖欠工资不发,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3、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实习期一般是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法》对实习期并无规定,仅对试用期进行了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而实习期没有,实习期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从理论上讲,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实习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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