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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担保,收据是借款人写的,但是贷款日期是债权人写的,借款人跑了,债权人拿了借条。这能说明我们的保证是钱吗

债权债务 2020-09-29 1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所介绍的情况,当事人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按《担保法》第26条及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你所介绍情况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6个月,起算时间从2005年4月27日开始。
    3、按照司法解释第34条,你介绍情况的保证人诉讼时效从你在2005年4月27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始计算。
    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你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你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起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有效,可以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 对方拒绝还款可依据借条要求借口人和担保人偿还。如果是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签字,他们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不是本人签字你败诉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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