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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被一家公司录用,签了劳动合同。2011年8月1日,公司说我会在没有任何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辞退,只是说业绩不达标。这种情况能得到什么补偿?还有,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买过社保。关于社保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吗?2010年12月被一家公司录用,签了劳动合同。2011年8月1日,公司说我会在没有任何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辞退,只是说业绩不达标。这种情况能得到什么补偿?还有,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买过社保。关于社保可以

劳动纠纷 2020-09-30 23: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申报缴纳社保费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可要求该单位补缴纳。相关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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