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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3月前进行了财产保全。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强制执行法院表示,被保全的房屋中有部分房屋在保全前已经售出,要求重新保全其他财产。我不同意,可以吗

债权债务 2020-10-02 03: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 若双方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对方要求财产保是合法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方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法院会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如果你想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当然要是对方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对方应当赔偿你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行为。可见,财产保全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不是对利害关系人或提出申请当事人债权的特别保护。因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谁申请归谁”,申请人也不等于因此获得了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之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债权人只要持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就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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