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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 黑龙江户口 无准生证 只有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其原件已在给小孩上户口的时候被越秀区公安分局收取存档,现只有复印件

房产纠纷 2018-09-14 1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应向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申请开具,办理时:应由申请人带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符合要求的照片等,亲自向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如:妇女主任等)申请;
    2、在申请人已经生育子女的前提下,还应该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3、在当事人是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办理。
  • 给孩子上户口不需要提供准生证;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 小孩上户办理程序:
    (1)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分局签发《准予入户证明》;
    (2)持《准予入户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户口登记部门每月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情况。
    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可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1)国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
    (2)父母及子女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身份证明;
    (5)居民户口簿。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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