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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出的车祸,车主付全责,现在二次手术已结束,要报销二次手术治疗费,车主现身上没有那么多钱,经商量,我同意让他们到保险公司报,费用下来后在转帐给我,我和车主已在法院调解,调解书也下来了,车主他们拿到保险公司去报,保险公司说要伤残等级鉴定书,还要我确认收到钱的纸条和法院的证明,证明我收到费用,然后才能报,保险公司还说我们报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什么不合理,但是我都是报法院的判决书报的,保险公司说住院多少天就报多少天的费用!我想请问一下问题一:二次手术治疗费一定要鉴定书吗?谁会没事拆完钢板还去鉴定一下啊?问题二:报销费用一定要车主那边先把钱给我,然后他们在拿我的收条与其他资料去保险公司报吗?问题三:我报的费用都是按法院判决来的,是否真如保险公司所说的,住院几天就报几天?非常感谢,希望大家能我为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保险纠纷 2018-09-14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 如果受害人没有正式工作,则不存在误工费这一说法的。但是如果受害人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在无工作期间仍然有经济收入,则仍得到赔偿误工费。
  •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5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
    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关于赔偿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的话,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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