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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工人。2月17日进入工地,5月初离开。我的工资还没有结算。用人单位说我没钱,一直拖欠。现在连电话都不接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20-10-04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讨薪有以下途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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