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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2012年3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女方坚持抚养孩子,所以抚养权归女方,协议是随时可以看孩子,但是现在电话也不让孩子接听,也不允许看孩子!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吗?谢谢!

离婚 2018-09-14 13: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变更方式
    1、双方协商
    夫妻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进行协商。
    2.诉讼解决
    第一步:收集证据
    (1) 证据包括:对方未尽抚养义务的证人证言;生活开支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孩子的意见等等;
    (2) 整理证据时,考虑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第二步:原告起诉
    1.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2.离婚起诉书:原告需要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的诉求在起诉状中写明。
    第三步:等待法院立案
    在起诉后,法院会经过审查,7日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法院退回原告的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并告之理由。
    第四步: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就离婚案件中,通常会先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调解。如果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就孩子抚养权的变更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如果双方经过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的,法院会进行开庭审理。
    第五步:调解不成,开庭审理
    需要开庭审理的孩子抚养费变更案件,法院会送达传票给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六步: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原告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第七步:给孩子落户
    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进行办理户口的变更。
  •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包括协议登记离婚和向法院诉讼离婚。因此,双方对离婚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又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要求向被告居所地法院起诉,但被告离开居所地一年以上的,可直接在原告居所地法院起诉,具体看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以变更抚养权,否则变更抚养权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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