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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2014年11月19日,傍晚五点,我接孩子放学,在出站着等车过马路,由于那是十字路口,由东向西一辆红色轿车撞击由西向右转弯的白色轿车车尾部,白色轿车车尾撞击我们母子及我的电动车,我儿子坐在电动车后座,脚腕部软组织损伤,我被车撞出几米外,大腿,小腿软组织损伤,左手小手指末节骨低撕脱骨折,红车司机酒后肇事逃逸,我应得到怎样的赔偿,我们母子住院费用大概15000元了。

综合法律 2018-09-14 14: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警部门无权对事故中的经济赔偿问题作出裁决,但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双方当事或代理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凡追究肇事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不予以调解)。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事故处理人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两次(调解时若有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调解中途退离的,视为调解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签定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事故处理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经济赔偿的民事诉讼。
  • 撞车后逃逸怎么处理? 撞车后逃逸,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可能会被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并造成他人重大伤害(或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的“车辆”并非仅仅指的是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也属“车辆”规定的范畴。
      重伤指包括各种原因(不限于机械性损伤)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骨折算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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