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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9年7月1日止,验证时间为2005年10月10日,请问劳动合同期满日期是2009年7月1日还是2009年10月10日?如果合同不存在,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本公司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9年7月1日止,验证时间为2005年10月10日,请问劳动合同期满日期是2009年7月1日还是2009年10月10日?如果合同不存在,

合同纠纷 2020-10-05 12: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自始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有效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债务全部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对能履行的部分仍需要继续履行,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等。
  • 合同中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
    (一)自始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有效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债务全部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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