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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喝喜酒 不知道隔壁配件门市与新郎官家有仇火 先在门市外打电话 后来外面吵就边说边走着进屋去接电话 对方问我干啥呢 我当时接着电话呢 她连问我三遍干什么呢 语气十分强硬 我挂了电话说 接个电话外面太吵 对方说 你出去 你赶紧出去 我说我就是不打电话进来看看机油配件也是挺正常的事啊 对方说 就不行 你出去不让你看 我说你这是公共场所 就是派出所来了我看机油呢 他也不能把我从屋撵出去啊 对方说你出去吧我说不出去我看配件呢 她说你不出去我就泼水 她转身端了一盆水就朝我泼来 我一闪 泼到我的鞋上和裤腿上 店员说 哎呀 可算了姐 她也不听 又去舀水 我说你这不是泼妇吗 我怕泼到身上水我就走了 出去后被我媳妇看见衣服湿了 她就说这是谁啊我去损她两句 我说可算了这是喝喜酒来了 别闹起事来 我媳妇说没事 保证没事我先去看看 我媳妇她的同事说别去了 别再打起来 要不我也跟着去吧 在路上说咋损她 就说看情况吧先进去说买机油吧 谁知我们三个人进屋她看见情况不对因为她知道先往我的身上泼水 就怕我们去打她 其实我们的本意就是进屋去损他几句 也没想打仗 也都清楚这天是亲戚结婚的日子 谁知一进屋他就说 你们干啥你们干啥 小梁就说了不干啥 看看机油 对方说我们的机油咋啦 我们说不咋地 多少钱一桶 对方说给钱就卖 我们说 没说几句 对方就开始打 把我媳妇打成轻微伤 这样我们算不算是寻衅滋事 现在对方就是以为我是新郎官家派的人去找茬打架 其实真的不是 真是太冤枉了 要是知道他们打过架我绝对不会进屋的 现在对方要以三人以上结伙 或者入室盗窃抢劫 流氓强奸未遂接着告我 要把我劳教三年 开始去派出所做笔录的时候我耍小聪明 把第一次进屋打电话 他往我身上泼水的事没说出来 就说第一次进屋什么也没说 打个电话就走了 第二次是我媳妇我们去买机油打起来的 这样我没有第一次进屋打仗的起因 是不是笔录对我更不利了 我现在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那个媳妇还要来我单位闹事 请求您给予指点 我应该怎么办 是不是笔录还要重新做这样对我才有利 如果就按照第一次的笔录做我是不是及不构成寻衅滋事定罪呢 还有最大的冤枉就是现在那方的人就是以为我是受新郎官那方的人指示 去寻衅滋事的 其实还真的不是 等新郎官那方根本管我们这些事

刑事辩护 2018-09-14 15: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寻衅滋事算是刑事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下面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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