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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0日松刑初字第1179号判决(2年半),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请求:1.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被害人去锁被告人的店门,发生争执后被害人把头伸向被告人,并有意激怒被告人连续说:“你有种就砍老子”,主观恶性不大,应属过激伤人。2.当事人认罪态度好;3.有自首情节;4.并赔付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已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情况,一审判决已予以确认。现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父母年迈,母亲中风生活不能自理;两个儿子年纪尚小(小的5岁,大的10岁,还得自己骑车上学)。被告人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是全家人的生活依靠和指望。一旦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对整个家庭将造成沉重的打击。被告人对自己所犯错误深感懊悔,决心痛改前非。所以恳请人民法院法外开恩,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减刑。况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被告人保证在缓刑考验期间及至今后绝不再危害社会。

刑事辩护 2018-09-14 1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该规定可以得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撤销缓刑:  
    (1)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论是否在考验期内被发现;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
  •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69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重大立功表现有: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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