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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的一个朋友在外地(省内),一时糊涂去了洗浴中心找了小姐,从洗浴中心出来后在路边被一个人出示警察证后带到了车上(外表不是警车),里面有三个警察,说我朋友嫖娼,我朋友开始不承认,警察说他们在洗浴中心有摄像头和内线,都知道了,朋友一害怕就承认了。警察看了我朋友的身份证、工作证,还拿手机看了。警察说看我朋友态度不错,就说给个机会,要罚款两万。朋友身上实在没那么多钱,一个警察就下车打电话,说请示队长。后来回到车上,朋友说只能卡里最多凑一万,警察就拉着我朋友到自助银行取钱,最后凑够了,交给了警察。警察在车里点完钱后把我朋友放了,说这件事要记录三个月,三个月以后才能消,他们回去要找个有前科的人给我朋友顶上名额。然后警察就把我朋友放了。这一切都是在警察的车里完成的,我朋友嫖娼没有被抓现行,也没有被拍照、按手印,笔录,处罚决定书包括收据统统都没有,就是警察看了身份证和工作证,在车内交了钱。我朋友现在很担心,想问:1、会留下案底吗?或者会留下处罚记录吗?2、这些记录在公安内部网会不会被查到?会记入档案吗?户口所在地会知道吗?单位会知道吗?3、如果有记录,这个记录是什么记录?会影响入党和前途的发展吗?我朋友现在非常后悔也非常难受,请教律师,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14 19: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嫖娼被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是情节较轻的,可是单处拘留,也可是拘留加罚款;如情节较轻的,只拘留不罚款,或者只罚款不拘留。
    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 嫖娼会留下记录,不会留下案底,只有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才会留下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治安机关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是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 对于嫖娼惩罚的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
    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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