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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4年因为非法持有枪支罪释放;08年因为没有钱做生意向一个朋友要2万元;“2万元在上海是属于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我朋友之前有对我说过;如果我有项目做他会帮我的;有一天我喝酒后就和几个朋友一起去他茶楼找他要去了;他当时说身上没有钱;我就让他帮我去借;我们就坐一辆黑车去了;并说了一些威胁的话;他没有听威胁也没有借到钱;我们就又回他茶楼了;他让我在茶楼喝茶;他自己出去了一会就拿了2万元来了;给我后他让我再喝一会茶我说我不喝了我就走了;后来我听说他报案了;说我敲诈勒索他,我打电话给他说有这个必要吗?我钱还给你就是了;他说不是他报案的;是他朋友看不过帮他报案的;那天晚上他有好多朋友在他那里喝茶;我这样做太不给他面子了;第二天;我去他茶楼找他,想还钱给他他不在;他弟弟在;我就说了还钱给他的事;他弟弟让我找他本人;我就走了;去年清网期间我自首了;钱已经还他了,现在是取保候审期间;请问我这样有办法争取缓刑或者拘役什么的吗?谢谢了;急

刑事辩护 2018-09-14 2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从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额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最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上文就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认定为您作的简单介绍。在具体实践中,要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从敲诈勒索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上看。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划清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法律界限,因为法律在对犯罪行为的既遂和未遂上是有不同的量刑标准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就可能依照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从轻处罚。所以被告人最好可以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为其辩护,律师一定会尽可能地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千元;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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