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王某欠张某钱,但因无钱还张债,便想出一办法,王某到丁某处借了一台小型车,说是家里用来拉煤用,过两天就还。在借来的当天王某就把车给张某顶了2600元的债款。本车实际价值在3000元左右。过了几天,丁某来催要车时,王某见瞒不过去了,告诉其哥哥怎么办,其哥哥从亲属那里借来2600元,到张某那里把丁某的车赎了回来还给了丁某。

请问:1、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2、构成诈骗罪的具体数额限是多少?

* * 3、如果王某从丁某处骗来的小型车不是用来顶债,而是把小型车买了2600元以后自己挥霍了,那么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呢?



另有三问:

* 1、如果犯罪嫌疑人偷的东西是具体的\"钱\",而且其供述的所盗窃的钱额假如是600元,但是失主却说丢了1000元,而且所偷的钱已经被其挥霍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认定所盗窃的数额呢?而且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佐证了,因为盗窃的性质本身就是秘密型的。

2 、如果一个人盗窃他人财物达到了三次以上,但都属于未遂,什么东西都没有偷到,例如是空房或是被人发现后逃跑,此人是否构成盗窃犯罪?

刑事辩护 2018-09-14 2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 有借条,借款人逃跑不构成诈骗罪,属于经济纠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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