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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1日今天早上3点我在宾馆睡觉被派出所强制带去所里。说我2012年2月月底在兰州吸毒被抓,然后带我化验尿和照片跟指纹,我去年开始到现在从来没离开过温州瑞安怎么可能跑去兰州吸毒被抓。一定有人盗用我的身份证作案。请问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8-09-15 07: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吸毒本身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规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因此,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屡教不改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等法定情节的,可以强制戒毒。如果已经决定强戒了都是两年的,至少需要一年之后才可能评估,提前进入社区戒毒的,也就是放出来了。
    社区戒毒三年大多流于形式。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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