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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我和他说好了价钱,因为我有事所以我就走了,剩下的合同我说让别人和他签,后来我走时把钱给了他们,等第二天我弟也就是签合同的人回来和我说没签合同就有一份我给他钱的收据,当时他们让我弟把物业费给交了,把钥匙给了就是没签合同,后来听我弟说了这些我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我就不想买了,因为当时我走了也没有留电话,当时买房是别人给介绍的,后来我联系了中间人说我不想买了,后来他们说不能退,没办法我只能凑后期钱,当时说好了是剩下的钱21号给他,可是17号那天卖房人急需要用钱,他们给我打电话和我要钱,当时他们着急用钱说好了说先给8万剩下的可以年底给,现在我又给了他们10万,可是昨天也就是21号他们又和我要剩下的钱,关键是我们连合同都没签,说好的平米还不够,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如果我现在不要我的钱能要回吗?

房产纠纷 2018-09-15 0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法律规定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知,尽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但如果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且接受的,则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仍可成立。
    因此,有的时候,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可以成立的。
  • 《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因此,签了合同还必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通俗地说,房产证相当于房子的身份证,而房产登记簿就相当于派出所里的公民个人档案记录,身份证可以造假,而派出所里的记录想造假很难。房屋登记簿是房管部门的备案,是房产证的根据。
    为了避免纠纷,进行房屋登记是很有必要的。
  •   买卖双方依据双方之间协商的内容签订了的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属于合同违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话,可以提起诉讼,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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