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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诉讼中,一般都是间接损失不赔的。我想问一下的就是:交通肇事中,把第三人的房子撞到了,造成这个房子的租金损失还有请人看守这个被撞坏的房子所发生的人工费,请问律师这两项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吗?这两个费用肇事一方已经支付给了第三人,一审的法官就认定是间接损失,我们不服,你看还有必要上诉吗?

保险纠纷 2018-09-15 08: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 1、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是事故责任认定--注意一点,您说的“负事故主要责任”,是交通部门做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认定,解决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问题;而在刑事审判中,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并不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还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肇事者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判断肇事人在刑法上对事故所负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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