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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轻伤案件,2015年11月份**市人民法院传我说要开庭,并说如果你不去可以拘传你,这是刑事案件。12月份开庭审理。请问:**市人民法院该不该给对方立案?

刑事辩护 2018-09-15 0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立案没有数额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存在民事纠纷,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应当立案。起诉的条件,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1、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开庭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本院的案件数量等情况自行安排;
    2、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结案有相关的规定: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 不一定 首先,你要确定你说的“立案”是否成立,受理不等于立案。受理后未立案,直接驳回再审申请是不需要开庭的 其次,如果已经立案,得看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作出的还是二审作出的,如果是二审作出的,再审按照二审程序进行,而二审是可以不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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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轻伤案件,这是刑事案件。孟州市人民法院该不该给对方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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