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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之前收养朋友的孩子,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孩子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带走了,但账户没有被撤销。你能在普通孤儿院收养一个孩子吗

离婚 2020-10-14 0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七类可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情况   
    一、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二、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三、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弃婴(儿),可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经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询问登记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四、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但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又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说明",再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五、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可与该福利机构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且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六、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但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如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证明)、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七、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批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收养人无抚养教育能力,相关部门将动员其将抚养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 办收养手续的流程:
    1、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 首先必须符合领养的条件,然后可以到当地的社会福利院办理领养手续。在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的条件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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