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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胜诉,判处对方支付17万元,我已,我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对方没有住在商品房的一小块地方做资产保全,现在提议申请法院执行,请问这家商品房是否是唯一以被执行人个人名义的房子,但是没有住,法院可以拍卖还债?

离婚 2020-10-14 13: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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