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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拆迁的时候,我的院子里有两个家庭,一个是我的祖父,一个是我的父亲,但是只有在我的主人签了房子之后,房子被拆除了,现在拆了两套公寓,我的主人给了我们一套,但是因为拆迁协议只有他的一个签字,五年后,我们拿拆迁协议卡,会不会是他的名字?你好,拆迁的时候,我的院子里有两个家庭,一个是我的祖父,一个是我的父亲,但是只有在我的主人签了房子之后,房子被拆除了,现在拆了两套公寓,我的主人给了我们一套,但是因为拆迁协议只有他的一个签字,五年后,

拆迁补偿 2020-12-05 13: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对一方的赠与。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如果婚内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夫妻双方的房产在确定为共同财产时,则可以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具体的分割规则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并且房产证上是双方的名字,则平均分割即可。
    但是如果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而实际上却是两个人共鸥汀出资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法由一人单独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需要给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补偿

  • 1、离婚协议中把房子过户给孩子属于赠与行为。这个赠与行为不是单独的一个赠与行为,是结合了受赠人父母就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的一个利益情感平衡的行为,带有浓厚的特属身份关系行为,是依附于孩子父母夫妻关系解除的特殊赠与行为,既然是有身份关系的赠与,就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关于任意撤销赠与之规定。
    2、即使双方没有及时按离婚协议履行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也不能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受支持。据此规定,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房子归孩子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社会公示公信力,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离婚协议中的一方在离婚后,又对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约定反悔,并不涉及第三方保护。因此其反悔主张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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