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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借一笔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的贷款,为期六个月,本金没有退还,已支付两年的利息已经停止,直到2018年4月27日退还利息,没有付款,请问这还在时效规定的期限内吗?

合同纠纷 2020-10-17 14: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 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则利息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是不合法的。
  • 借款期限与利息合法问题没有关系。民间借贷的利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年息24%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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