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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2013年12月交楼房2014年5月装修11月底供暖地暖漏水,但是我家地面没水,楼下被水淹了,物业说是我家漏水从夹层 流下去的责任谁付?

综合法律 2018-09-15 15: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房屋漏水纠纷处理
    1、首先应查明此管理职责归谁。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从维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设施则要看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约定应从约定,如无约定,专有部分由专有权人负责管理维护没有异议,但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职责归谁有争议。防水层如果作为共有设施,因为属于隐蔽工程,一般认为楼上住户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合理使用的行为义务,楼下作为受益人也有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体现在费用承担上。
    2、开发商的责任:在保修期内,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一条第
    (二)款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第
    (四)款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无论如何,打官司只是在不得已下为之,最好先协商。如果完全是由于楼上的施工造成漏水,责任只能是楼上的承担。当然也可能出现特殊情况:如果你能够证明销售方在明知有漏水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你,也可以要求销售方赔偿;如果在业主进行装修的过程中,开发商实施了监管职责,也可能要求开发商负责。
    目前尚未成立的物管小组不应该承担责任。
    当然这都是单纯从法律角度分析,事实上双方协商中除了理外,还有情的成分,你可以将开发商拉上一起来帮助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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