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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发行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财产损失能成为赔偿依据吗?赔偿人不承认,有权重新鉴定吗?

损害赔偿 2020-10-17 18: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火灾首先要确定起火点和起火部位,分析起火原因,判明火灾事故责任。无论现场是否有人,消防部门一般能够根据现场情况勘察分析作出认定。我做律师以前曾经在消防局做消防监督和火灾调查工程师多年,经常进行此类的火灾调查,出具火灾责任认定书。
    现在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全国重特大火灾案件的代理工作,你这案子的情况要和消防部门结合一下,看看责任怎么认定,损失怎么核定,在赔偿的时候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你的利益。
    从你的描述看你们厂房本身的火灾荷载系数太高,房屋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认定责任时要注意该点。
  •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 火灾首先要确定起火点和起火部位,分析起火原因,判明火灾事故责任。无论现场是否有人,消防部门一般能够根据现场情况勘察分析作出认定。我做律师以前曾经在消防局做消防监督和火灾调查工程师多年,经常进行此类的火灾调查,出具火灾责任认定书。
    现在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全国重特大火灾案件的代理工作,你这案子的|||火灾首先要确定起火点和起火部位,分析起火原因,判明火灾事故责任。无论现场是否有人,消防部门一般能够根据现场情况勘察分析作出认定。
    我做律师以前曾经在消防局做消防监督和火灾调查工程师多年,经常进行此类的火 详细>>
  •   造成火灾,涉嫌放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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