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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征收土地土地征用补偿如何分派

征地补偿 2020-10-18 13: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
    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  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首先,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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