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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10年12月,推着三轮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被同向行后面幢倒。在事故中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驶的轿车从颅内出血达200毫升。治疗时做了颅内血肿清除术和去骨瓣减压术。 至今留有后遗症为:半侧身体不能活动,大小便失禁,进食困难。还未做伤残评定。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肇事方全部责任。事故发生1个多月后肇事司机不知去向,只能联系到他的家人。肇事方现拒不支付赔偿金,声称法院判决后也不会全部支付。请问:我现在可不可以为父亲先做伤害鉴定,后依据伤害鉴定申请对肇事司机依法进行刑事拘留。应该到什么部门申请拘留。

交通事故 2018-09-16 02: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般的,伤者治疗完毕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所有事情处理完后,凭事故鉴定责任书,医院治疗发票,赔偿手续等到保险公司理赔。
  •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也不和你一起去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不与你协商,只有起诉对方,将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胜诉后,如果肇事方仍不赔偿,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费票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 交通事故理赔的步骤
    1、“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2、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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