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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出的车祸,72岁的老人,住院140天,出院后经鉴定是9伤残,因为肌肉萎缩生活不能自理,请问后期的护理费该怎么算?

交通事故 2018-09-16 0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工伤住院期间是没有办法判定或者计算赔偿金额的,因为工伤待遇中包含了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有伤残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工伤赔偿中,医疗费用是需要治疗结束之后才能计算待遇审核,住院期间生活费是根据住院时间计算,需要在住院之后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需要再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知晓;伤残等级的赔偿金额需要在劳动能力鉴定来进行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对于一些特殊的诊断,法律规定必须由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障碍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完全护理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生活护理费随着当地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由所在省市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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