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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3.12号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我的开庭审理相片和事儿没历经同意公布到在网上,早已危害到我与亲人小孩的一切正常日常生活了。是否侵害了我的个人隐私和著作权?我能上诉吗?

2020-10-21 17: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侵犯著作权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一)自行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民事诉讼。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但这并不代表未经其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换句话说,肖像权的行使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一般认为,如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使用他人肖像,就不属于侵犯肖像权,如办案机关公布嫌犯的照片、新闻报道中拍摄到的人物照片等,这些都不能算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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