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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人在常州发生工伤,已经进行了三次工伤鉴定,不服鉴定结果,可以以个人名义在上海进行工伤鉴定吗? 如果可能的话,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劳动纠纷 2020-10-23 01: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 工伤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书原件;
    2、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入院病情记录、手术记录、出院病情证明、以及各项特殊检查(含X线片、CT/MRI检查报告,相关检验、化验结果);未住院者,提供门诊病情证明和相关检查资料。
    3、被鉴定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被鉴定人1寸照片1张;
    5、申请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的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护理信赖程度鉴定的,需提交被评定为1至4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7、申请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的,需提供假肢安装证明;
    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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