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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首次在这里求助,非常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我与别人合伙做点小生意,之前是签有合同的,现在由于合作上闹了矛盾,现在我选择退出,另一个合伙人也同意我退还我的那份资金,但是却不同意取消之前签订那份合同,只能补签一份协议,就是我退出的话退回我的那份钱,我再写个收条给他,请问这样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我应该如何保障我的权益以免以后那个生意万一发生问题而还要我承但原来签订的那份事同上的责任?(原来的合同由于我的梭忽没细看对我相当不公平)

合同纠纷 2018-09-16 1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签合同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用人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起赔偿。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个人合伙合同,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具有法律效力。合伙各方都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
    如一方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事务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将告消灭。
    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不同。
    根据合同法,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变更;而其主张撤销虽然有期限限制,但该期限已并不像高法意见规定的那样,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一年,而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合同可撤销之日起的一年,换句话说,只要撤销权人能证明其主张撤销权是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的,其主张撤销权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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