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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小包工头,就是三五个人一起干活,帮助别人。在一次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事故。我应该如何区分责任赔偿?可以起诉老板要求医疗等方面的赔偿吗?

医疗纠纷 2020-10-23 18: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工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劳动者在工伤发生过程中是免责的。如果你单位为你参加了工伤保险,则工伤赔偿是由工伤基金承担;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承担。你的同事违规操作,造成你的伤害,单位应该给予处分,或者处罚,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对你进行赔偿,一切赔偿由单位或者工伤保险部门进行
  • 包工头承包的工程,包工头与老板是合同关系,工程出现了问题,应按合同法,民事纠纷来处理。但包工头招用人员的工资照付。如果包工头没有资质的话,那么他所欠员工的工资应该由公司老板承担,因为老板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包工头所招用的员工相当于公司招用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 在工伤赔偿争议案中,包工头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工伤赔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包工头往往因没有用工主体资质无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一般指的就是包工头。
    所以,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获得工伤赔偿应当将该包工头上级有资质的发包方列为被申请人(一般为工地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作为第三人出现。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支付。
    一般该类案件,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支付后,发包方会以各种理由克扣或拖欠涉事包工头的工程款,用以平衡其损失。
    该案件中提到“当时询问其情况表示没事(就是头上起了个包,无其他状况),但是当天下班后,被发现再次摔倒在回家路上,经过3天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下班后,被发现再次摔倒在回家路上”摔倒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与工地摔倒有直接关系,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暂时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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