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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股份公司为保安队员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和股份公司共计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及生活费后,按保险公司要求到法医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保险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在的问题是保险公司赔偿金还没到我账户时,股份公司要求我签了一式四份的免责协议,让我在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一万元伤残赔偿金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起诉股份公司。在我签署后等待保险公司赔付的过程中,股份公司却又要求我签署一份协议:内容却把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变成是由股份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一万元。因为股份公司没有给我任何经济赔偿,所以我拒绝签署。 可是股份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将赔偿金一万元打到公司账户,要等我签署了由股份公司支付的一万元协议后才把保险公司的伤残赔偿金一万元给我。 请问律师,股份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按保单上的参保人员赔付,却要把赔偿金打到股份公司?我是担心股份公司把这个赔偿款过了公司账户,然后个别人从中套出公款一万元贪污了!还对外说是赔给我了。

保险纠纷 2018-09-16 1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受害人其出院时的费用结算单上,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否承担,因立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比较混乱,亦成为讼争的焦点。
    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作收入的2%。
    由此可见,受害人因伤住院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在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因此,社会医疗统筹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自己的支出,换言之,对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理解为其住院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自费部分和统筹医疗费用部分。
    所以,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当承担。
  •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无论伤者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发生工伤后都应依法得到补偿。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中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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