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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和他的朋友上学去接孩子们,校门卫和我丈夫的朋友们发生冲突,我丈夫的朋友们喝醉了,打碎了玻璃,他们也被学校打伤了,但是他们没有打人,现在他们被行政拘留了15天,离清关拘留了,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20-10-24 07: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被认定为打架斗殴后,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接受处罚。如果对被认定的事实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被行政拘留,对于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提出诉求、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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