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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与一位女士发生了一夜情(但不知她怀孕),后来经人介绍她与另一男子认识并结婚了,婚后办了准生证于当年生下了一小孩。小孩现已5岁,该男子发现这小孩不像自己,就产生怀疑,自己去做DNA鉴定后,就常追问该女士要她说出实情,在该女士不愿说的情况下,就常发生家廷矛盾。该女士在不可忍受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抚养该女儿,已经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抚养费当庭已付清对方)。现在该男子还不放过这件事,拿着一份不知是否真假的鉴定书(无鉴定人签字、无鉴定提取物,只有一个鉴定单位的公章)来和我协商,要我赔偿他65万元。否则他要告我,要帮我的工作搞开除,我现在上班没心情,家里人也为此担忧。想请律师又没有证据,难道就只有这么担心的等待吗?我会被开除吗?

离婚 2018-09-17 0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能力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1、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
    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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