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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宜春人,于2006年与妻子周XX在深圳工作时相识相恋,并与2010年8月在宜春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她回宜春卢村后,就再未在一起生活。2011年春节后,她在浙江温州打工,期间一直有电话网络联系,2011年10月,双方都回宜春并举办了婚礼,婚礼过后1周,周XX就以夫妻无感情为由,拒绝一起生活。2011年10月9日至今,夫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并且无任何联系,最近她要求我与之离婚,并要求我归还在深圳一起工作3年的个人收入,我并无婚姻过错,她的要求法律会支持吗?

离婚 2018-09-17 07: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均分,共同债务也应当均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 以深圳为例民政局怎么离婚?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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