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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别人家的房子做家庭旅馆,合同上面说:租期是三年,必须三十天交钱为租房,否则不再租用处理,乙方不得已任何理由干涉,合同期间,甲方如果有任何的工作变动,也会提前三十天告知乙方不租了,上面的意思说即使我们的租期没满,只要是房主不愿意租给我们,随时可以撤销合同。我想问一下如果我迫不得已签下这样的合同,合同上面的有效。

调解 2018-09-17 0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有以下权利:
    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租赁期间的费用。
    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店铺装修费用剩余租期的摊销额;货物及预期收益的损失;以及其他可确定的损失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   房屋租赁是一种财产使用权转移的民事活动。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均应当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方便合同的订立,市房地局根据《条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使用示范合同文本,也可以参照示范合同文本自行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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